淺談租用官地牌照

在不同的反迫遷運動中,最受影響的大多是寮屋居民。這些寮屋有些位於私人土地上,有些卻位處政府土地上,於是有些人(主要是支持拆遷的群體)就會認為村民是「霸佔官地」。然而,這並不是絕對的事實。

部分在面臨迫遷的綠化地帶及鄉村村民,至今手持一種稱為「租用官地牌照」(Crown Land Permit)的文件。這種牌照主要在五十至六十年代起出現,當時香港、九龍市區人口因難民潮大幅增加,鄉村人口亦有所增長;同一時間,糧食和工作機會卻並不足夠。於是,殖民地政府為鼓勵市民開發新界未被佔用的土地耕作,就通過理民府開放邀請懂得耕作的人申請牌照,令他們能以耕作維生。

這些批出牌照的官地,大多數都位於墟鎮邊緣或者圍村邊緣。主要原因是因為1910年代兩次大地測量後,新界原居民已經拿出清代地契認領了當時不少常耕農地和圍村土地,並列入《集體官契》之中。因此,手持租用官地牌照的農民實際上得到的是一塊完全零建設的土地,有些如大埔滘乾坑般甚至在斜坡之上;據乾坑村民所述,當年獲理民府批牌後,村民要自行開荒平整土地,亦要自行開水井抽取地下水源,政府並沒有太多實質的支援。

一份租用官地牌照(1971年)

一份完整的租用官地牌照除了列明承租人資料,亦會附上圖則說明耕作範圍和耕寮的位置。這份牌照若繼續生效的話,至今依然有效,承租人亦要定期向地政處交地租;而在測繪處所出售的地段索引圖中,亦會以淺橙色虛線標示租用官地牌照的位置,通常會是Y字頭或T字頭以茲識別。值得一提的是,租用官地牌照除了用作實質的農耕用途外,理民府當年亦會批出這種牌照予漁會、農會、合作社等漁農組織作菜站或其他用途。

因此,追溯當年的文件發現,不少在新界官地所出現的「寮屋」並非「霸佔」,而是政府實質允許興建的農舍;而政府在1976及1982年間通過寮仔部進行寮屋普查,並將所有官地、私地上的寮屋進行登記,當時亦已清楚列明有些農舍當時已經是人住屋(會寫明是PR)。

橫洲永寧村(WNT)的紅字人住屋

當然有些寮屋在起初確實是佔用了官地,但當年政策是除非土地須被徵收發展,或消除明顯危險而進行的清拆,已登記的寮屋可以繼續保留,住戶亦可繼續居住。這是當年散村村民,自行解決和面對房屋問題的處理方式。亦有可能是地政處沒有按慣例處理部分租用官地牌照續期,而在回歸後亦沒有再跟進;於是就出現了一些寮屋持有寮屋牌(允許存在)、卻沒有地牌的情況。而亦有些村民因為不理解寮屋牌是不能頂手而購入了寮屋,但居住事實亦應被承認。

寮屋作為散村村民解決住屋問題的自救方式,這種方式得到當年的政府部門認可(所以才出現登記寮屋牌照)。這個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在拆遷東北、橫洲等非原居民散村社區開始慢慢浮現。不過至少我們必須要知道:村民有自行建設的歷史事實,也有用勞力換取安居的付出,這些生活空間並不是靠「霸」而得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