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洲撥款三月被立法會強行通過後,有如為推土機開入三村開綠燈。然而,政府至今依然未有問責官員願意落村談判,也不願意考慮由朱凱廸、姚松炎提出的民間方案下,就派出地政人員及警員入村強貼收地告示,迫使村民及支援者昨日開始全天候留守。
而政府今次根據《收回土地條例》及《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作出收地,以發展為理由,將私人土地收回成為官地作公共用途。其中後者已經在2015年進行過一次突襲的刊憲登記,但根據今次再度貼出的告示,收地範圍比當年有所增加。
香港的土地運動參與者一直批評,社會只重視「私有產權」而不重視居住者的居住權利,例如政府無視東北寮屋村民被地產商迫遷,就是因為他們認為寮屋戶只擁有在土地上「居住」的權利,而沒有土地的「業權」。不過,其實香港有一條法例叫《收回土地條例》,若政府援引這條例進行拆遷收地,那該地段的私有產權會在張貼公告的一刻起被剝奪。
根據土地國有原則,香港所有土地的業主實質上並不是真正擁有土地或物業,而是在一定限期裡擁有土地的使用權;亦因此,政府會以「地租」名義向業主收取租金。在差餉物業估價署的網站就有這種描述:「香港的私人土地一般由政府以『批地」形式,即以政府租契(前稱『官契』)租出。承租人(即「業主』)須向政府繳付地租(前稱『地稅』),以換取在租契文件所指明的年期(即租賃期)內擁有和佔用土地的權利。」
因此,我們過往一直理解政府在法律上有權要求官地上的寮屋戶離開,但在技術上即使你居住的是「私人土地」,在政府眼中都只不過是「批租」形式供業主使用,隨時都可以援引《收回土地條例》進行強徵。
政府有這道收地的尚方寶劍,理論上當局在面對領展壟斷、非法倒泥及違反土地用途等土地問題時,只要援引《收回土地條例》就可以發揮一定的震懾力。然而這個寶劍卻常常用於向弱勢街坊抽刀之上。例如2013年市區重建局啟動東京街/福榮街項目至今,只收回了65%的業權,於是就向政府申請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回餘下業權;鄉村方面,屯門紫田村收地事件、高鐵菜園村,政府同樣引用此條例收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