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農地及農舍大火 六個火頭「無可疑」的背後

上星期新田小磡村(信芯園附近)一塊農田及農舍起火,土盟幹事兩日後同村民視察,老農夫見到間屋燒至體無完膚差點當場暈倒,養大一家六口的農田和農舍一下子燒清光。無法無天無底線,放完火連天拿水罐都無拎走,但警方竟然連用膠帶圍封現場都沒有,懷疑涉案的天拿水罐繼續放在現場。警方引述消防指現場有6個火頭,但警方及消防均堅持事件沒有可疑。

今日任何「無可疑」的事件都值得懷疑,在此以外,為甚麼這些疑似縱火事件會不斷發生?這些土地業權到底如何出現糾紛?

現場所見的疑似火水罐

新界大部分佃農都不會擁有自己的土地;昔日他們會向圍村地主或附近鄉村的家族,以口頭協議方式承租土地。由於60-70年代原居民社群男丁大規模向海外發展,同時香港九龍工業化,帶動新界菜的需求;而同時稻米農業亦因為人口和技術改變,開始走向式微。這時,不少祖堂、擁有土地的圍村的耆老或留守婦女,都傾向將土地出租予南來移民,養他們從事蔬菜、禽畜、養魚等副食品種植或培植,後來亦有菜農會轉種年花等園藝作物,換取穩定的租金收入,亦與佃農保持友好關係。

然而隨著都市發展,加上90年代原居民開始回流,村內耆老或婦人個人所持有的土地,由下一代原居民繼承。他們與佃農關係不深,加上為了換取更大利益,他們更傾向將土地售予地產商(主要是艇仔公司),或者自行開發丁屋、車場等。(由祖堂持有的土地,卻因為轉售限制—需要全體成員同意才可出售),傾向會繼續保持原有用途。)

這些時候,一直承租土地的佃農就成為了發展的阻礙。由於香港一直沒有進師土地制度改革,耕作者只擁有農作物和寮屋作為財產的具體實現,但仍然沒有自己農地的業權。當業主想將農地發展,就會要求佃農離開;而佃農則會認為自己長期承租的土地上的寮屋、農作物、以至泥土是自己的財產。這與中華農業社會傳統「地骨」(土地擁有權)與「地皮」(耕作權)相似。

這時就會有衝突:由於租單不整全、有爭議、甚至物理上不存在於現實,有些業主甚至會認為土地業權包括土地上的所有物理上存在的東西,而亦因為這些東西才令土地有價值;而佃農則不認為業主有權管理土地上放置的寮屋(即使是政府批准興建)、泥土、農作物,同時由於沒租約沒有「失效」,所以自己依然是承租人。在業主轉售的過程中,他們認為已一併將土地上所有東西連同業權轉售;又或者在佃農不知情的情況下轉售,新業主不承認原本的租賃關係——無論租單是否存在,於是業主與佃農就會出現糾紛。

這時可能出現幾個情況:
(一)如果耆老或婦人已逝或多年無收租,會突然有人跳出來聲稱自己是繼承人/新業主,用「一切方法」嘗試迫走佃農:可能會用暴力、可能會出一張白紙要求佃農簽名然後肆意僭建內容,繼而迫遷
(二)業主有齊業權文件,宣佈昔日租約無效,有法律理據迫遷,甚至會告到村民甩褲;又或者提出續租,但只能每三兩年甚至逐年續租,更有機會加租
(三)業主願意長簽新租約,亦未有加幅加租;通常是因為土地欠缺發展價值

我們常倡議「農地農用」,要求在OZP上的AGR地必須維持用途;而在更業權上的農地地契,相信社會不期望政府進行土地改革收回再重新分配,但亦應根據集體官契繼續維持農業用途,以限制其發展,減低業主/自稱業主與佃農發生土地糾紛的機會。更重要是從根本上減低農地被開發的僭力,保護農地資源,推動農地復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