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土地糾紛:逆權侵佔好易打?查冊結果不反映實質業權?

一位北部邊境W村養魚戶A收到來自地產商Z律師信,指A養魚超過40年的魚塘是佔用了Z的土地「地段202」,要求A立即遷出。A認為自己一直以來持續地使用魚塘,多年來亦沒有交租、甚至曾經將魚塘部分位置出租,理應符合「逆權侵佔」的條件,但申請法援時觸礁;其後T入稟法院正式要求取回魚塘,將A告上法庭。

A的父親當年來港後被鄉里介紹到W村居住,只懂養魚和種田的A父向周邊村民查詢過後,他們說地段202「沒有地主/地主死左」,遂建議老爺儘快開荒維持生計,於是老爺就傾盡全家之力落手打理,購入名種淡水魚希望賺取生活費。魚塘經歷不少風風雨雨漸有規模,後來交予兒子A接手至今,兩代人使用魚塘謀生超過40年。

可是在三年前,突然有人(B)自稱已向「業主」Z承租這片魚塘要求A遷出,在土地註冊處(田土廳)記錄中,果然發現B在五年前以$1,000/年承租了地段202;而原來早於25年前,土地已轉手至地產商Z上。

由於A過往連續佔用魚塘超過40年,理應符合逆權管有的條件。A問了不少意見之後,決定去法援署希望申請法援,但因為資產過多不能申請法援,由於在沒有法援下入稟成本太高,如果打輸訟費都已經夠破產,所以法援失敗後,A不打算再打官司。此時B也接觸A,提出以10萬元作為安撫津貼。

可是對A來講,這個魚塘養活了幾代人,大半生積蓄都投放在魚塘裡,魚苗、飼料以至每年清塘的成本,動輒數以百萬計,10萬元不足以反映價值,最終沒有接受。未己,Z就入稟要求A停止佔用,A若不抗辯就會輸掉土地,但如果決定去打官司,更可能因為要賠訟費而被迫破產……

以上情節改編自真實個案,相似的事件在過去十數年在新界以至市區的土地不斷發生,非原居民是否真的可以通過到底經常聽到的「逆權侵佔」,將一些「霸返來」的土地據為己有?這些事件的現場又是如何發生?

逆權管有在香港的法律基礎是香港法例347章《時效條例》,簡而言之,如果有人連續不間斷地佔用一幅土地超過12年,期間並沒有被原業權人挑戰,就可以向法庭申索逆權管有該土地;與此同時,如果認為自己土地被佔用的業權人,亦需要在訴訟權產生之日(土地擁有人中止使用土地當日)起12年內提出訴訟。

在網上輸入「逆權管有/侵佔」很容易就找到不少由專業事務律師所撰寫的案例文章,其中秦子謙律師在《租客變業主 – 淺談香港逆權侵佔》這篇文章中,非常簡明扼要地講解逆權侵佔的原則,以及各種案例的成敗因由。由於我們不是專業法律平台,要為法律作出釋義請參與由法律界人士所提供的資訊,以下主要想講述在過去及現在土地工作裡與逆權實際現場,到底「打逆權」是否真的如傳聞中容易?

不少非原居民大多數都未必擁有所居住、耕作或養魚的土地業權,有些會向地主立約承租,但更多時會出現很多不清不楚的情況。例如土地在數十年前由村長/村中父老口頭上「交予」現時佔用人使用,又或者是土地被上一代開始「佔用」,過去業權人一直沒有現身取回土地。

雖然在過往逆權管有有零星成功案例,但總體而言失敗仍然佔多,最主要原因是逆權管有裡,舉證責任在佔用人身上。以農地或魚塘來講,由於寄信很多時都不會填寫地段號碼,水電錶又不一定有地段資料。其中一些佔用證明是有否「有效地使用土地」,除了通過耕種、養魚等作業之外,有些人會將土地用鐵絲網圍起,作為自己有效管理土地的證明;如果圍網的行為是在沒有涉及刑事成份下完成,這會大大提高佔用人的理據。另外,佔用人如果提出在過去曾經將土地租予他人並有租單證明,也可以是一種行使土地權益的理據。

在實際的運作裡,除了使用土地的照片、附近村民證明外,很多時佔用人都無法舉出相對合理「使用證明」,一旦原業主抗辯也是輕而易舉。舉證的門檻高,很多符合逆權資格的佔用人都難以舉出決定性的證明。

那這跟法援又有甚麼關係?村民去法援署申請時要進行入息及資產審查,由於佔用人多數為自耕農戶或養魚戶,多年工作後都有一定資產,成為了申請法援最大關卡。另外,法援署也會審視申請時在法律上理據是否充足,簡單來說是法援署至少覺得官司「有得打」才會批准。這個步驟對申請人有兩個意義:如果申請獲批,代表官司有一定勝算;而如果不獲批,可能法援署覺得手頭上的文件不足以舉證成功。

逆權管有的原意並不是鼓勵人霸佔土地據為己有,讓佔用人以逆權管有方式取得土地管理權,除了有效運用土地資源,亦可以將無人認領的土地變成可以買賣的地段,增加政府的地稅收入和活化土地。逆權管有勝訴者得到的只是土地的管有權而並非業權,但他可以使用有關土地或出售這個使用權。

在過往土地文件不整全,很多土地的業權資訊十分零散,即使地主擁有地契也不一定知道所載的地段位置、就算知道也不一定會行使業權。而土地的使用者,也因為沒有人驅趕而持續地使用土地,其實一直相安無事。可是當地主將土地賣走——其實可能業主本身都不知道土地的實際位置,轉手時只是將一堆地段號碼賣出去,新的業權人去確認位置時,才發現土地被佔用,於是就引起一連串風波,這情況是過去10年新界最經常發生、最典型的土地糾紛。

到此,你可能會問,香港不是有土地註冊制度嗎?去田土廳查冊不就能了解一切了嗎?為甚麼土地可以被「佔用」?

這是一個傳媒經常出現的誤解,根據香港法例128章《土地註冊條例》,土地文件在法律上的優先次序,需按照註冊日期的先後而定,並為註冊文書的公開告示,而註冊並不是強制的規定,田土廳註冊並不保證已註冊為業主的人士擁有妥善的業權。所以,即使業權人進行了註冊都不代表有行使實際的權利。只有擁有契約、或者逆權管有並被法庭認可,才擁有實質的土地管轄權。

立法會2004年制訂《土地業權條例》(第585章),原意是設立一個以業權註冊紀錄作為註冊土地業權及權益的不可推翻的證據的新制度,以取代並無保證業權的契約註冊制度。簡而言之,一旦通過此法律後,田土廳可以根據《土地業權條例》發出有效的土地業權證明書。土地註冊處認為社會上大多數聲音都支持將已根據《土地註冊條例》註冊的土地大規模自動轉換至業權註冊制度,不過一旦如此執行,那些擁有權不確定的土地(即是有註冊但業權不確定,或者佔用人的作業活動未有註冊等情況)如果都進行自動轉換,將會會削弱業權的明確性,甚至在有爭議時引起對土地註冊處的訴訟。

政府提出「新土地先行」,即是在新批租土地(如填海用地、新發展區用地)實施土地業權註冊。當局又提出過「兩階段轉換機制」,首階段將大多數無爭議土地轉換為業權註冊,其後並對擁有權不確定土地作出基本審查,再釐定業權如何轉換。另一個方案是不過,到底那些土地才算「有爭議」土地?基本審查又如何審查?業權註體使用那些方案直到今日為止暫時未有結論,因此業權註冊制度至今仍未在香港實施。

與此同時,鄉事派亦一直有聲音以保障私有產權為由要求廢除逆權管有。法律改革委員會2006年成立小組委員會檢討香港的逆權管有規則,並在2014年作出最終建議保留逆權管有制度,但小組亦建議當業權註冊制度落實後,引入機制要求佔用人事先申請註冊,只有在註冊業權人沒有提出反對的情況下,才讓佔用人透過逆權管有註冊成為新業權人。

(圖片為示意圖,並非案例)